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正式实施
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自6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之后, 近18年来迎来的首次大变革。
根据《规定》,6月1日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金额将大幅提高: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由200万提高到400万;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100万提高到200万;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50万提高到100万。
除此之外,《规定》中还明确:
一、全国统一适用
16号令删除了原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这里所说的不得另行调整并不包括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在原3号令的时代,国有企业往往都会另行制定比国家更加严格的企业内部必须招标规模标准,比如施工招标限额为200万元,企业就会规定超过100万元就必须招标。
二、进一步明确范围
在原3号令中,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16号令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的”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16号令要求对不属于全部或部分国有资金和国际贷款、援助资金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项目,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